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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与卡尔冈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
来自 : 爱企查 发布时间:2021-03-25
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与卡尔冈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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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首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2民初2294号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546室。法定代表人:JamesAndrewCoccagn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169号9-2-43。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记录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冈天津公司)与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冈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尔冈天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沈凯石及被告卡尔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邵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依据原告卡尔冈天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卡尔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①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卡尔冈\"及类似、相近文字;②停止使用\"卡尔冈\"或类似字样宣传;③停止在宣传网页××中使用\"卡尔冈\"或类似文字;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67400元及各项调查费用支出2290元,合计269690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卡尔冈\"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1.原告是CalgonCarbonCorporation(中文名称:卡尔冈炭素公司)于2002年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CalgonCarbon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国卡尔冈公司)于1967年11月27日在美国成立,原名CalgonCorporation,1987年更名,并于1991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代号CCC,是全球最大的粒状活性炭生产商和世界第二大各类活性炭生产商,作为全球活性炭行业的领导者引领整个行业的发展,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均设有生产机构。\"卡尔冈\"、\"CalgonCarbon\"已成为全球水处理行业核心材料业内公认知名的炭素品牌,在全球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活性炭产品及相关煤炭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用于分离、净化、过滤的设备及提供相关服务\"。经原告十多年的经营,美国卡尔冈公司在国内活性炭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商誉和口碑,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于2010年4月又在苏州申请设立了卡尔冈炭素(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冈苏州公司),进一步提升了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原告在国内就第三人不当使用\"卡尔冈\"字号的相关诉讼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原告主张的\"卡尔冈\"字号在活性炭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产品知名度及市场竞争优势。二、被告在其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中擅自使用原告\"卡尔冈\"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1.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注册设立,系一家自然人公司,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环保材料的研发、制造(制造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新能源技术、环保技术的技术研发:煤炭的批发(无储存):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空调、新风系统的安装;环保设备租赁;清洁服务。被告网站网址为××,使用\"卡尔冈\"字号。201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向案外人发送《告知函》,称其系\"卡尔冈品牌的权利人、其他人未经授权无权在中国使用卡尔冈品牌,如有未出示我司授权单位使用本公司品牌,均为假冒品牌,请广大用户相互转告,以免上当\"。2.2018年3月30日,被告在国际分类第4类上申请注册\"卡尔冈\"及\"Kaergang\"商标,注册号分别为29948729及29940482,目前状态均为\"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被告并不拥有\"卡尔冈\"的注册商标权利。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同属环保领域,其在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中擅自使用原告\"卡尔冈\"字号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具有合理性。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原告的销售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卡尔冈公司辩称,1.原告的名称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方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构成混淆的\"企业名称\"。原告提交的关于\"卡尔冈\"知名度的证据都无原件,且也未提交能直接反应知名度的销售发票、审计报告及推广合同等。在被告未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可的情况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参考性。原告的名称实际来源于母公司CalgonCarbon,故其字号应是\"卡尔冈炭素\"而非\"卡尔冈\",\"卡尔冈炭素\"与被告名称不构成混淆;2.原告自2017年4月26日开始,不对外销售,百度搜索无原告名称,而被告在成立后未进行对外宣传,也未突出使用原告的字号,并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也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构成混淆,故被告不构成侵权;3.2017年4月26日原告的股东由其主张的美国卡尔冈公司变更为一家比利时公司,且原告未提供近两年来的对外销售及宣传情况;4.被告成立时间短,除企业字号外,未进行宣传推广。原告的取证又仅涉及百度搜索的公证,因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均过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2月28日,原告由美国卡尔冈公司出资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42万美元,经营范围为销售活性炭产品及相关煤炭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用于分离、净化、过滤的设备及提供相关服务。美国卡尔冈公司最初名称为CalgonCorporation(卡尔冈公司),该公司初始注册证书于1967年11月27日在特拉华州州务卿处备案,1987年更名为CalgonCarbonCorporation。该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2013年12月10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4448017,国际注册类别为第1类商用活性炭、呼吸器用净气活性炭等,在第1类上的首次商业用途使用时间为2010年4月。2019年,原告的股东变更为ChemvironS.A。2010年4月22日,原告的关联企业卡尔冈炭素(苏州)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系JamesAndrewCoccagno,经营范围为处置、利用废活性炭;开发、加工活性炭再生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配套服务;从事活性炭及分离、净化、过滤活性炭的设备的进出口、批发业务等。被告卡尔冈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吴志远,组织形式为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环保设备、环保材料的研发、制造;新能源技术、环保技术的技术研发;煤炭的批发(无储存)等。2019年2月7日,被告申请的\"卡尔冈\"及\"Kaergang\"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号分别29948729、29940482,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润滑油;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燃料;发动机燃料;木炭(燃料);泥炭(燃料);焦炭;木炭块;易燃煤球(木炭煤球);炭球(截止)。原告曾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记载的具体情况:1.\"慧聪水工业网\"显示,卡尔冈天津公司在该网站主办的2011年度(第八届)水工业行业十大评选中,获得优质水处理材料供应商\"每日之星\"。\"中国企业评价信息网\"显示,2009-2010年中国活性炭生产企业最具竞争力品牌排行榜中卡尔冈天津公司位列第六。\"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网站显示,在\"2009-2010年中国活性炭市场行情分析报告\"中,讲到卡尔冈天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9.67%。\"中国膜工业协会\"网站显示,有\"苏州卡尔冈炭素用独门再生术给活性炭\'第二次生命\'\"一文,时间为2012年1月5日。在\"lknet.ac.cn\"网站中,有\"2005年中国活性炭出口分析报告\"一文,讲到卡尔冈天津公司等两家公司的出口数量最大,分别占全国出口总量的7.53%和7.31%。\"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显示\"耿彦波会见卡尔冈炭素公司副总裁凯斯\"一文,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美通社\"网站信息显示,有\"卡尔冈炭素公司赢得中国饮用水处理项目合同\"一文,时间为2007年6月26日。2.在\"百度\"中输入\"卡尔冈炭素\",在搜索结果中点击以下信息:进入百度文库,介绍美国卡尔冈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粒状活性炭生产商,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均设有生产机构;进入新浪财经,显示\"卡尔冈炭素\"股票代码;进入\"www.calgoncarbon.com\"网站,页面上均显示商标;进入百度招聘,显示\"卡尔冈炭素(苏州)有限公司\"等名称;进入中国水网,显示美国卡尔冈公司的简介;进入\"i财富\"网站,在美股中显示\"卡尔冈炭素\"名称。在\"百度\"中搜索\"卡尔冈首次在中国获得服务合同\",进入新浪财经网,显示\"卡尔冈炭素公司首次在中国获得服务合同\"的新闻,时间为2005年11月2日,美国卡尔冈公司宣布为拜耳聚合物(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活性炭吸附设备和再生服务,合同总价值超过100万美元。同一时间,在中国拟在建项目网、中金在线、证券之星网站也有该新闻。进入中国水网,显示新闻\"卡尔冈公司赢得台湾饮用水处理项目合同\",时间为2006年6月27日;进入\"中国金融信息网\",显示新闻\"卡尔冈炭素公司获得韩国首尔饮用水处理厂合同\"。在百度中搜索\"卡尔冈炭素\",进入\"卡尔冈炭素(苏州)有限公司\",有美国卡尔冈公司的介绍。3.在\"百度\"中输入\"卡尔冈炭素公司在中国天津的新厂投入运行\",在搜索结果中进入北方网,显示新闻\"卡尔冈炭素公司在中国天津的新厂投入运行\",时间为2006年2月14日;在\"证券之星\"网站有同样的新闻。在\"百度\"中输入\"中国活性炭行业市场运营商\",在搜索结果中进入\"www.mfqyw.com\"网站,显示\"中国活性炭行业市场运营商面临的挑战及十三五规划建议报告\"的纸质版6500元、电子版6800元;进入中商情报网,显示《2010-2015年中国活性炭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报告》,在第十章第一节\"活性炭行业主要企业基本情况\"(共十个企业)中有卡尔冈天津公司。在百度中搜索\"2009-2010年中国活性炭生产企业最具竞争力品牌\",在搜索结果中进入\"www.ciqia.com\"网站,显示卡尔冈天津公司在2009-2010年中国活性炭生产企业最具竞争力品牌排行榜位列第六位。在百度中输入\"卡尔冈获优质水处理材料供应商\",在\"工业360\"网站中有新闻\"卡尔冈获优质水处理材料供应商\'每日之星\'\",时间为2012年3月2日;在\"慧聪水工业网\"有新闻\"卡尔冈炭素参展广州国际水展新品即将荣耀绽放\",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在百度中输入\"卡尔冈水展\",进入\"www.extexpo.com\"网站,显示\"卡尔冈炭素有限公司展台高清图\";进入\"www.ieexpo-water.cn\"网站,显示美国卡尔冈公司2014年5月20日-22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参加中国国际给排水水处理展的信息,以及\"\'水十条\'呼之欲出,中国环博会水展打响2015行业最强音\"的新闻中有涉及\"卡尔冈\"在污水、污泥展区参展的情况;进入\"生意地\"网站,有新闻\"卡尔冈炭素参展广州国际水展新品即将荣耀绽放\";进入\"大河水网\",有新闻\"2016(第五届)广州国际水展打造华南最大\'净水博览会\'\",其中讲到\"卡尔冈等大牌企业先发制人,纷纷抢先入驻,占领优质展位……\"。4.在\"百度\"中输入\"卡尔冈开业\",进入\"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显示新闻\"卡尔冈炭素(苏州)有限公司举行开业典礼\",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进入\"LED市场网\"\"净水器门户\"网站,显示新闻\"卡尔冈在中投产全球最先进的活性炭再生工厂\",时间为2011年12月;进入\"水业中国\"网站,有新闻\"卡尔冈炭素公司在中国建成投产全球最先进的活性炭再生工厂\"及组图;在百度中输入\"卡尔冈投产\",进入\"中国建设科技网\",显示新闻\"卡尔冈炭素公司在中国建成并投产全球最先进的活性炭再生工厂\";进入\"谷腾环保网\",显示\"卡尔冈炭素公司在中国建成投产全球最先进的活性炭再生工厂\"。在百度中输入\"给活性炭第二次生命\",进入\"名城新闻网\",显示新闻\"给活性炭\'第二次生命\'\",时间为2012年2月7日,其中讲到\"最近,全球最大的活性炭厂商——卡尔冈炭素公司在吴中区建成了卡尔冈炭素(苏州)再生中心\";进入\"生意社\"网站,有上述同样的新闻,时间为2012年1月6日。5.东方财富网、金融界、新浪财经、同花顺、腾讯财经等网站上的美股行情中有\"卡尔冈炭素\"的名称。6.2018年11月11日,在\"百度\"网中输入\"卡尔冈\"后,出现相关链接,其中,\"卡尔冈有限公司(××)\"的链接排名靠前。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已无法打开该网页链接。另查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一定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又查明,原告在(2016)沪0115民初67859号、(2017)沪0107民初1632号案件中也曾提交过本案中涉及的部分公证书等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2016)沪东证经字第9890、9892、9893号公证书、(2018)沪卢证字第301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以及(2017)沪73民终269号、(2018)沪73民终227号生效判决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就在于:一、原告\"卡尔冈\"这一字号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被告是否系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三、若被告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原告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告\"卡尔冈\"的字号来源于其原母公司美国卡尔冈公司,在被告成立之前,原告已经营多年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并且,原告、卡尔冈苏州公司及美国卡尔冈公司均使用相同的字号,美国卡尔冈公司及卡尔冈天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有助于提升原告\"卡尔冈\"字号的知名度,现原告\"卡尔冈\"这一名称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被告系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1.原告成立时间早于被告十几年,且一直在宣传、经营中;2.原告的主营产品为活性炭,被告的主营产品中则有与活性炭行业具有一定关联的煤炭,且两公司都又环保业务,因此,被告应当知晓原告经营情况及其知名度;3.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组成,字号是最具识别意义的部分。因\"炭素\"是产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卡尔冈\"才是具有识别意义的字号。而\"卡\"、\"尔\"、\"冈\"这三个字的组合或是\"卡尔冈\"这一词本身在中文中不具有任何含义,被告辩称该名称是他人结合五行和行业所起,解释过于牵强,且被告也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对\"卡尔冈\"这一名称享有在先的权利,被告作为后成立的企业,且主营业务与原告也有相同之处,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现被告仍将\"卡尔冈\"作为企业字号并予以宣传,具有攀附\"名牌\"的主观恶意,意图使他人误以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性或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当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卡尔冈\"或类似字样进行宣传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赔偿,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具体考虑以下因素等:1.原告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被告于2018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3.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4.原告关于本案的部分取证、维权过程与他案具有关联性,也予以分摊考量,据此酌情确定损失赔偿为2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卡尔冈\"文字;三、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驳回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7元,由原告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负担4247元,被告卡尔冈有限公司负担7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尾部审 判 长 龚 静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人民陪审员 赵七楠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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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 2021-03-25 阅读(0)